政府法規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公告】 宣導液化石油氣使用安全事項

 
 
GOVERNMENT ANNOUNCEMENT / 政府公告

 — 轉知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函 —

主旨:鑒於115年6月9日新竹市疑似瓦斯氣爆造成2人罹難之重大事故,協助宣導會員液化石油氣使用安全事項,以確保公共安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消防法第15條及「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營業場所安全管理行政指導綱領」(以下簡稱指導綱領)辦理。

二、協助宣導事項如下:

(一)倘會員營業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量達80公斤以上,其供應設備之安全設施及管理應符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之1相關規定,違者依消防法第42條處管理權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50萬元以下罰鍰。

(二)宣導營業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者,依指導綱領每2週自主檢查液化石油氣容器及管線,且自行更換瓦斯時,遵循相關安全事項;串接使用量未達80公斤者,建議宜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及瓦斯外洩遮斷裝置。

(三)瓦斯桶應保持通風固定,注意瓦斯使用安全,遵循「人離火熄」及「使用完畢後關閉瓦斯開關」等安全守則,以避免類似瓦斯洩漏或火災氣爆之事故發生。

三、檢附「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營業場所安全管理行政指導綱領」。

網頁附件參考:
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營業場所安全管理行政指導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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