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VERNMENT ANNOUNCEMENT / 政府公告
— 轉知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函 —
主旨:有關現場調製飲料及餐飲標示含「鮮乳」字樣者,應留意所使用品名、內容物等標示之一致性,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5年5月19日FDA食字第1151300855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業於114年6月3日公告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自115年7月1日生效。依該規定,符合食用動物乳及強化食用動物乳定義者,產品品名應標示為「牛乳」、「羊乳」、「○○(其他動物)乳」或等同意義字樣;其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標章」者,始得標示為「鮮乳」。
三、自115年7月1日起,現場調製飲料及餐飲品項如標示含「鮮乳」字樣,其所使用之液態乳原料,應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標章」,始得標示為「鮮乳」或等同意義字樣。
四、倘產品所使用之液態乳原料未具前開標章或驗證標章,即不得標示為「鮮乳○○」或等同意義字樣;如有標示不實情形,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處辦。
五、請會員檢視菜單、價目表、廣告文宣、產品標示及現場揭示內容,確認標示與實際使用原料一致,以免違反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相關詳細資訊可至 請至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頁 查詢